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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保密措施的保障聲明,從2002年1月28日開始生效,但為因應社會環境及法令規章的變遷與科技的進步,本公司基於保護顧客之個人資料為考量,於必要時有權修改這份聲明,並儘速於玉山金控及各子公司相關網頁上更新以告知顧客。玉山金控及其所屬之子公司如有新增或異動者,將於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之網站揭露公告之。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個人資料運用法定告知事項: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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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及英國標準協會制訂PIMS(Person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所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或申訴程序,得向本行客服(0800-30-1313、02-21821313)詢問或於營業時間洽詢各營業單位。
除於各約定事項內有特別約定者外,本約定書下之各項服務及嗣後新增之任何服務,皆適用下列一般約定條款:
立約人開戶後即可使用貴行聯行代理收付款服務(備償專戶除外),服務項目均依貴行規定辦理,在貴行各代理單位每日提領金額,累計不得超逾貴行規定之限額。
立約人以自動化設備(如電話/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WebATM等)轉帳繳納費用,以貴行可受理者為限,並同意遵照貴行與該主辦業務單位約定之繳費方式辦理。
立約人對於存摺、原留印鑑、密碼、各種憑證及金融卡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或其他脫離佔有情事時,立約人應立即依貴行規定辦理掛失止付,在立約人向貴行申請掛失止付手續前,如印鑑、存摺、密碼、憑證係為真正,貴行不知情而付款或印鑑、密碼、金融卡遭冒用所生之損害,貴行不負責任,立約人仍應負責清償,已經付款者,視同對立約人給付,已生清償之效力。
下列任一情事發生,皆構成本約定書所稱之違約情事:
除本約定書有特別規定者外,貴行得將相關內容揭露於本行網站「公告事項」/「法定公開揭露事項」。另貴行為因應法律及相關規定之修訂及中央銀行、主管機關及銀行公會之函釋、產品變更、作業調整或貴行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修改本約定書之相關規定。惟每次修改,貴行得以各該有關業務動態宣傳單等置於貴行營業廳供索閱或揭露於本行網站「公告事項」/「法定公開揭露事項」以代通知。倘立約人不同意貴行之修改,立約人應於貴行指定期限內,依貴行相關作業規定終止與貴行之帳戶往來關係及本約定書。
立約人臺幣存款帳戶餘額於貴行活期性存款之起息點為新臺幣壹萬元整;外匯存款帳戶之起息點依貴行公告各幣別最低起存額起算利息。貴行得因業務需要變更起息點金額,除有利於立約人者外,貴行應至少於生效日60日前於網站或其他方式公告以代通知,立約人同意適用新變更後規定。
立約人同意以立約人最新留存於 貴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為留存之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時, 貴行仍以立約人最新留存於 貴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或最新通知 貴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傳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生效。如因立約人留存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資料錯誤或未主動通知 貴行該等資料變更者,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或其他損失、損害,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
立約人知悉貴行已依存款保險條例投保存款保險,立約人於貴行所往來之業務,依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之存款項目為標的範圍內,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保障。
貴行與其他金融機構若生合併、營業受讓、概括承受等事由,立約人同意前與該其他金融機構簽訂之各種合約及約定事項,於合併、營業受讓、概括承受等事由生效之日起即行失效,改依貴行相關規定及各約定事項辦理。
立約人凡在貴行開立之存款、信託帳戶,不論其種類或幣別,所有交易及服務均應遵照中華民國法規、解釋、金融同業慣例及本約定書規定辦理。本約定書約定事項,以貴行或本存款開戶之分支機構所在地為履行地,立約人並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或其他專屬管轄之規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約人如對本約定書之各項業務有爭議,可電洽貴行服務專線:(02)2175-1313分機8900或於訪客留言板(https://www.esunbank.com.tw/bank/about/services/customer/message-board)反應。
本約定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約定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貴行得交付本約定書乙份予立約人收執,如立約人已提供電子郵箱地址, 貴行亦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約定書供立約人參閱。
立約人開立任何存款帳戶時,除各存款帳戶有特別規定外,皆適用下列一般存款約定條款:
立約人新臺幣/外匯活期性存款帳戶之存放款交易與計息時點與帳務劃分點均係以每日凌晨零時為帳務劃分點。立約人於劃分點以前所為之交易併入當日交易處理,超逾劃分點之交易,歸屬次日之帳務交易。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立約人對於交易結果,同意採取自動櫃員機查詢對帳、電話銀行查詢對帳、傳真對帳單、網路查詢對帳、網路列印對帳單、至貴行補登存摺對帳,或由貴行以電子訊息方式通知立約人(若因有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無法遞送時,該月即不再重送)。
凡存入款項因誤寫帳號或戶名致誤入立約人帳戶,或貴行處理錯誤致存入立約人帳戶者,一經發現,貴行得不通知立約人即逕自立約人帳戶內扣除更正之,倘存入款項已被支用,立約人應立即返還,不得拖延。
立約人應繳納之存款利息所得稅,由貴行依法代為扣繳,除依法免辦扣繳者外,若立約人合乎免稅規定,應先辦妥免稅手續始得免扣繳。
若司法機關、檢查或調查單位、警察機關或聯合徵信中心通知立約人於貴行所開立之帳戶涉及詐騙或其他不法情事,為保障立約人交易安全,貴行有權逕行停止該帳號使用金融卡、語音、網路或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之機制。
除可轉讓定期存款外,存放貴行之各存款非經貴行事先同意,立約人不得轉讓予他人。
立約人開立綜合存款帳戶時,適用下列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本存款項下凡開立活存帳戶者,以轉存定存為限;開立活儲帳戶者,得轉存定存或定儲存。可於轉存時或定存到期前約定本息或本金自動續轉存,惟畸零天期及指定到期日之定存則不得辦理自動續轉存。
臺幣存款轉存定期性存款時,至少為新臺幣壹萬元;外匯存款轉存定期性存款時,各幣別最低起存金額依貴行公告相關規定辦理,並記載於存摺內不另簽發存單,申請質借功能後,轉存定期性存款時由貴行設定質權,以備隨時在定(儲)存總額九成範圍內借款,無須覓具保證人。所轉存定期性存款之轉存利率、期限、存款中途提取等,均按照貴行相關規定辦理。
本存款項下之活存或活儲存轉定存或定儲存,免由立約人出具約定原留印鑑。立約人如需將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中途解約,應於有關支出憑證上簽蓋原留印鑑表示或使用網路銀行定存中途解約服務辦理。
本存款申請質借功能時,項下之定存或定儲存悉數由貴行在存款餘額範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貴行之外匯定期存款,悉數由貴行在存款餘額範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擔保立約人在本存款項下之全部存款,不論有無借款,立約人均同意不得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且以貴行存摺「定(儲)存明細」所載存款明細為定存憑據,貴行不另發給存單。
本存款項下之定存或定儲存到期解約時,一律由貴行將本息轉入活存或活儲存,立約人如有轉存定存或定儲存之需時,應另向貴行辦理。
立約人同意日後存入本存款項下之活存、活儲存、或定存、定儲存經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之款項優先清償前條借款之本息。
立約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法定代理人同意並願遵守本約定書綜合存款項下第七、八條所為之一切行為。
本存款項下各種存款利息計算方式,除依照貴行之規定辦理外,其利息由貴行自動轉帳存入活存或活儲存內,借款之利息比照貴行透支計息規定辦理,每月月底結息一次,由貴行逕入活存或活儲存帳之借方,如借款額度不足墊付利息時,不足部分立約人應於結息日立即繳付。
貴行對立約人墊付之金額,如超過本約定書綜合存款約定條款項下第七條所載之最高限額時,如經貴行通知後一個月內,立約人仍未清償超過之部分,貴行將本存款項下之定存或定儲存中途解約並抵償之。
立約人如有經貴行或任何人提起訴訟或受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破產宣告、裁定重整、停止營業及其他法律處分情事時,本存款項下之各種存、借款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並喪失一切期限利益,任由貴行依法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立約人可使用貴行電話/網路銀行功能轉存定期性存款服務辦理;除另有約定外,同意悉依立約人在貴行開立之活期性存款之留存印鑑往來。
透過貴行之外匯存款提領或存入外幣現鈔均需依貴行所規定之收費標準計收匯差手續費。
立約人向貴行申請之往來交易記錄、存款餘額證明,或其他依貴行規定須收費之服務項目時,貴行得酌收費用。
其他綜合存款相關規定事項立約人同意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
立約人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時,適用下列支票存款約定條款:
初次存入金額最低額度,由貴行隨時酌定之,嗣後續存不拘數目,但每日結存額不得為零。又存入款項倘因貴行誤存入立約人之帳戶者,一經發覺,貴行當立即追還,不論其已否提用立約人應即交還不得藉口拖延。
存入款項除現金外,經貴行認可之票據均得存入,存入後由貴行在送款簿存根上加蓋收訖戳記。其票據須俟貴行收妥款項後始得提取存款,倘發生退票及糾葛情事,不問其為立約人自行存入抑由第三人委託收帳,其退票款項貴行得逕自該帳戶內如數扣除或要求立約人掉換同額款項,該項退票貴行除事前受託代辦保全票據權利手續者外,概不負責。立約人對於委託貴行所託收或其所簽發之票據,於票據交換作業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貴行或付款行代理立約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
立約人開出票據取款時,票面金額不得超過其結餘存額,如與貴行訂有透支契約者以約定透支額度為限,否則貴行一律予以退票處理。
立約人所開之支票/本票如貴行認為不合規定時得拒絕支付之,並即由貴行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支票/本票交還執票人,因此所發生之損害貴行概不負責。
貴行對於支票憑票付款,不論發票日期及提示之先後與支付順序,貴行均得隨意排定之。
立約人或執票人以支票申請保付時,貴行即由立約人帳內如數轉列備付,並於支票上註明「保付」字樣及日期,由貴行有權簽章人員簽章證明擔保該項金額之支付。
立約人同意應繳納票據交換所規定之違約金及其他應付款項,貴行得逕自立約人活期性存款帳戶內扣除或要求立約人提出同額款項。
貴行如有收到立約人破產宣告之通知時,立約人帳戶之存款餘額雖足敷支票或本票金額,依法亦應拒絕付款。
立約人之綜合對帳單,貴行得以電子訊息或依立約人之約定寄發,如有不符,應儘速來行查明。
立約人簽發之支票或本票遇有更改金額以外之記載事項時,其更改處,除另有約定外,僅憑原存驗印鑑卡之任何一顆印鑑單獨簽蓋證明即生效力,若因而發生任何糾葛,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立約人開出之支票、空白支票或印鑑,如有遺失或被詐騙竊盜時,應依照主管機關頒佈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及貴行各種存單摺及圖章掛失止付有關作業之規定,向貴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但貴行未接受掛失止付書面申請以前,如有冒領情事,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立約人因需要向貴行取回已兌付票據正本,確認貴行留存之影本及帳載資料與該票據正本具有相同之法律上一切效力。
立約人確認貴行用顯微膠片攝影保留之支票影本與立約人原簽發之支票具相同之法律上一切效力。
立約人簽發票據,應在存款帳戶內保持足夠之存款,倘存款不足,貴行無通知立約人義務。
本約定書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本票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之內,且立約人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行仍得付款。
立約人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
若立約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貴行為前項限制時,應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立約人認為不合理時,得向貴行提出申訴。 立約人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貴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金額經貴行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立約人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貴行同意後,得恢復往來重新開戶:
立約人同意貴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立約人之退票紀錄、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其他支票存款相關規定事項立約人同意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
立約人開立定期性存款帳戶時,適用下列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
臺幣定期存款/存本取息儲蓄存款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提取本金;整存整付儲蓄存款採複利計息,到期一併支付本息,如逾期解約,其逾期利息按相關法令規定計息。
定期性存款逾期提取,其逾期利息按提取之日存款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息。但該存款到期日至提取日期間,存款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立約人對於存款之存單及原留印鑑,務請妥慎保管。如有遺失或毀損,請立即來行辦理掛失止付,倘在貴行未接獲掛失止付書面通知以前,已由持有之第三人冒領存款或被第三人行使偽造立約人原留印鑑冒領,貴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認時,貴行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一、 定存利率按存入當時牌告利率計息,並應依稅法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
存單如因設定質權且未經質權人同意領取孳生利息或存款到期時自動轉期時,貴行即停止代為轉息、轉期,倘日後發生任何糾葛,概由立約人負責。
本項存款之取款印鑑除另簽立印鑑卡外,約定使用立約人設於貴行之任一活期性存款/綜合存款之取款印鑑;貴行外匯定期性存款之取款印鑑除另簽立印鑑卡外,約定使用立約人設於貴行之外匯活期存款之取款印鑑。
存放貴行之各項定期性存款均不得轉讓他人。
其他定期性存款相關規定事項立約人同意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
雙方嗣後往來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
立約人得使用金融卡連續存款、提款及轉帳,次數不限。
立約人於已逾票據交換退票時間,始為金融卡存款、轉帳交易時,有關退票事件,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立約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立約人應自負其責。
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如有複製或改製之行為,應負偽造、變造或行使之刑責,並賠償貴行因而所遭致之損失。
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貴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30-1313 電話:02-21821313 傳真電話:02-25869413 訪客留言板:https://www.esunbank.com.tw/bank/about/services/customer/message-board
立約人同意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變更,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時,貴行仍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或最後通知立約人之地址/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貴行與立約人雙方各執一份,以資信守。
立約人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或其他專屬管轄之規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約人前向貴行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及持有晶片金融卡具國內消費扣款功能,除應遵守存款開戶契約及晶片金融卡相關約定外,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立約人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第三人占有晶片金融卡之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或至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有關手續費用。如未繳交費用者,同意貴行得逕自立約人之帳戶內扣繳。
立約人同意貴行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之相關作業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委託第三人辦理。惟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玉山簽帳金融卡(含悠遊簽帳金融卡)」(以下簡稱簽帳金融卡):指持卡人除得依貴行晶片金融卡申請書暨約定書內金融卡使用之約定為一般晶片金融卡於國內提款、消費扣款、轉帳之使用外,並得於國內外特約商店以簽名方式刷卡消費,而委託貴行於該特約商店向貴行請款時,將帳款自持卡人指定於貴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直接轉帳付款所使用之卡片。卡片無信用延後付款功能,亦無預借現金及透支消費功能。「持卡人」:指經貴行同意並經核發簽帳金融卡之人。
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貴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個人資料蒐集應告知事項所列之個人資料利用對象及受貴行委託處理本業務之第三人,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使用。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簽帳金融卡七日內,得以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方式至貴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則不得解除契約。
簽帳金融卡消費,除悠遊卡自動加值外,以特約商店現場刷卡之連線交易為限,不得使用在未連線或不刷卡之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或代付費用等交易,亦不得於國外提領現金,惟貴行特定開放之交易除外。持卡人如以網際網路(Internet)或電子資料(EDI)交換方式,進行簽帳金融卡電子交易服務時,應事先與貴行另行簽訂相關契約。上述特殊交易方式,貴行得隨時調整,惟應於貴行營業場所或貴行網站上公告之。
貴行應將持卡人簽帳消費扣款之交易明細,逐筆登錄於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存摺、電子消費對帳單(以下簡稱對帳單,僅寄送予提供電子信箱者),定期提供每筆消費資料供持卡人參考,持卡人得自行補登存摺、或至貴行提供之電子平台查詢之。對帳單之方式以自動化設備或網路等電子訊息格式呈現。如持卡人於當期消費對帳單發送日起七日內,仍未收到對帳單,應即向貴行查詢並得請求補送。
持卡人經貴行依第十八條終止契約時,貴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貴行之各種存款、款項及對貴行之一切債權主張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債務。(支票存款須另依開戶總約定書內支票存款約定事項之約定,終止支票存款契約後,貴行始得行使抵銷權)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貴行發給持卡人之存摺、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刪時,貴行得以書面或法令允許之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或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並於該書面、電子文件或上開揭示內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條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期間以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契約發生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持卡人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或其他專屬管轄之規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持卡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如:客戶資料輸入,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應收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之進行,系統資訊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表單列印、裝封及交付郵寄,表單、憑單等資料保存,卡片製作及送達,行銷推廣等【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貴行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持卡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持卡人除本契約外,另應遵守貴行活期性存款及金融卡之相關約定。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依貴行作業規定或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玉山悠遊簽帳金融卡特別約定條款
悠遊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內,持卡人欲停用悠遊卡功能時,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之一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並向悠遊卡公司提出餘額轉置作業,將該餘額優先抵銷持卡人使用本卡發生之欠款,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本特別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時,依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
悠遊簽帳金融卡之悠遊卡使用,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說明若有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與悠遊卡公司之相關服務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自動加值: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簽帳金融卡進行扣款消費,當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時,將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自持卡人指定帳戶中自動加值新臺幣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
悠遊簽帳金融卡在捷運、貓空纜車、臺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並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當卡片餘額不足時,需以現金加值後再進行扣款消費;悠遊簽帳金融卡限於悠遊卡加值機(AVM)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如超商之扣款設備)等連線式設備方得進行自動加值。
悠遊簽帳金融卡之悠遊卡功能無法搭乘臺灣高鐵。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Pi拍兔簽帳金融卡七日內,得以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方式至貴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則不得解除契約。
Pi拍兔簽帳金融卡消費,以特約商店現場刷卡之連線交易為限,不得使用在未連線或不刷卡之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或代付費用等交易,亦不得於國外提領現金,惟貴行特定開放之交易除外。持卡人如以網際網路(Internet)或電子資料(EDI)交換方式,進行Pi拍兔簽帳金融卡電子交易服務時,應事先與貴行另行簽訂相關契約。上述特殊交易方式,貴行得隨時調整,惟應於貴行營業場所或貴行網站上公告之。
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刪時,貴行得以書面或法令允許之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或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並於該書面、電子文件或上開揭示內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條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期間以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暫停持卡人使用Pi拍兔簽帳金融卡部分或全部之權利:
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使用Pi拍兔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停止或取消持卡人使用Pi拍兔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功能。
持卡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如:客戶資料輸入,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應收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之進行,系統資訊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表單列印、裝封及交付郵寄,表單、憑單等資料保存,卡片製作及送達,行銷推廣等【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 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貴行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持卡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行動無卡提款:指立約人於已下載貴行行動銀行APP並完成認證綁定之行動裝置上,登入貴行行動銀行預約無卡提款序號,並自貴行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ATM)輸入無卡提款序號、無卡交易密碼完成身分驗證後,於貴行之ATM依貴行指示完成無卡提款。
貴行將本於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規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立約人所有申請及交易指示等紀錄之保存期限,貴行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立約人使用行動無卡提款之每筆交易完成後,貴行將於顧客交易明細表或螢幕畫面載明交易資料,若立約人認為交易有誤時,應於交易日起七個營業日內通知貴行,貴行得以自行判斷查明及更正。為保護立約人之權益,立約人執行行動無卡提款交易時若有任何疑義,立約人得撥打貴行24小時客服專線:0800-30-1313或(02)2182-1313。
刷臉提款:指立約人於貴行設置具有刷臉交易功能之自動化設備(下稱刷臉ATM)上,完成身分驗證並設定「刷臉ID及無卡交易密碼」後,於貴行刷臉ATM依指示完成刷臉提款。
貴行將本於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規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立約人所有申請及交易指示等紀錄之保存期限, 貴行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立約人使用刷臉提款之每筆交易完成後, 貴行將於顧客交易明細表或螢幕畫面載明交易資料,若立約人認為交易有誤時,應於交易日起七個營業日內通知 貴行, 貴行得以自行判斷查明及更正。為保護立約人之權益,立約人執行刷臉提款交易時若有任何疑義,請立約人撥打 貴行24小時客服專線:0800-30-1313或(02)2182-1313。
跨行存款: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於貴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設備將現金存入「本金融卡帳號」或「其他帳號」。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於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跨行存款服務時,如輸入之金融卡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含)或其他異常原因,將導致金融卡鎖卡,立約人須攜帶身分證件親自至貴行,如立約人為自然人憑本人親簽、非自然人憑負責人親簽及原留印鑑於相關文件,以辦理卡片密碼解鎖及重設密碼。
貴行將本於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規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將立約人所有申請及交易指示等紀錄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立約人使用貴行自動化設備跨行存款之每筆交易完成後,貴行應於紙本交易明細表或螢幕畫面載明交易資料,若立約人認為交易有誤時,應於交易日起七個營業日內通知貴行,貴行得以自行判斷查明及更正。為保護立約人之權益,立約人執行跨行存款交易時若有任何疑義,立約人得撥打貴行 24 小時客服專線:0800-30-1313 或(02)2182-1313。
茲向貴行申請使用電話銀行服務,其項目依主管機關有關法令及貴行有關規定辦理。未來如有增減服務項目、調整計費或分階段提供既定項目時,亦悉依貴行當時之規定辦理。貴行並可直接於自動化服務系統上宣傳,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亦無須另立書面約定。
申請電話銀行一般服務、轉帳服務及密碼(單),除雙方另有約定方式外,以立約人親持身分證明文件至貴行,自然人憑本人親簽,非自然人憑負責人親簽及原留印鑑辦理;申請電話銀行之一般服務,一經申請採歸戶約定。
貴行提供予立約人之密碼單僅限於「變更密碼」之用,立約人須先更改密碼後才能使用其他功能之服務,此後並得隨時自行變更密碼,自行妥為保密。本服務之密碼變更作業事項悉依貴行規定辦理如下:
立約人同意貴行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如交易過程中須使用電話、網路、金融卡及其他一切約定往來密碼等,如輸入之密碼等往來憑證資料正確,貴行均得認定為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
立約人對於轉帳交易結果,同意採取自動櫃員機查詢對帳、電話銀行查詢對帳、傳真對帳單、網路查詢對帳、網路列印對帳單、至貴行補登存摺對帳,或由貴行以電子訊息或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若因有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無法遞送時,該月即不再重送)。
立約人於貴行帳務劃分點為每日凌晨零時,劃分點以前所為之交易併入貴行當日帳處理,劃分點以後之交易則歸屬次營業日帳處理。
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臺幣轉帳功能,除轉入貴行立約人本人同戶名帳戶外(包括轉定存、繳信用卡款、基金下單等),均需事先約定轉入帳號,新增約定轉入帳號於申辦日後次一日開始生效,每一轉出帳戶每日最高轉出限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整(自動化轉帳限額合併計算),如約定之轉入帳戶為貴行帳戶者,可另行約定超逾新臺幣二百萬元限額。
立約人於逾票據交換退票時間始為支存戶轉入交易時,有關退票事項,概由貴行依規定辦理。
立約人如因自行操作而發生錯帳,當由立約人再以自動化服務或來行辦理轉回,概與貴行無涉。
立約人使用貴行所提供之本項服務,如依規定須再為書面處理時,立約人當儘速至貴行之營業單位補充完成。
貴行得拒絕辦理違反法令許可之服務,如立約人往來不佳或有無法償還貴行債務之虞者亦同。
立約人使用本項服務以處理立約人之帳務資料為限,不得用於處理他人資料。立約人如企圖利用本項業務處理他人資料或有不良使用記錄或有任何破壞、不當行為時,貴行得隨時取消立約人之使用資格。若立約人發現有第三人冒用而有未經合法授權的情形,亦將立即通報貴行。
立約人對本項業務資訊應予妥善維護,不得有任何破壞或擅自轉接等不當行為。
第三人冒用、盜用立約人密碼使用,或立約人誤填轉入帳戶資料,或由於電信線路或第三人之行為導致之遲延、錯誤或損失,立約人同意無條件免除貴行因而可能涉及之一切責任。
如貴行因提供立約人本項服務而遭致任何損害,應由立約人負責,惟若確屬貴行過失者不在此限。立約人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或其他專屬管轄之規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所訂標準收取費用,並於立約人帳戶逕為支取。
本約定書未記載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
立約人茲為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使用,經與貴行協議,並經立約人攜回審閱條款內容並充份了解後(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同意簽訂下列條款,俾資遵守。未來如有增減服務項目或分階段提供既定項目時,悉依貴行當時之規定辦理。貴行可直接於自動化服務系統上宣傳,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亦無須另立書面約定。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之指示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用電子郵件、電話或書面方式向貴行確認。
立約人與貴行申請QRCode消費扣款功能,願遵守下列事項: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所致貴行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服務均不視為違約,貴行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之不可抗力,指因天災、罷工、停工、政府法令限制、或其他任何貴行所不能控制之情事。
本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片、檔案、影音等內容,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貴行所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經貴行事前書面合法授權者外,立約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利用,否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倘有造成貴行損失者(包含律師費或商譽損失等),立約人應賠償或補償貴行。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依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貴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或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通知或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後,立約人於通知送達或公告日起七日內(孰早者為準)不為異議者,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生效日六十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及生效期限,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期限前表示異議並通知貴行終止契約,倘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立約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有變更者應以書面或依貴行電子文件設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貴行電子文件設定方式變更地址/電子郵件信箱者,其變更對貴行不生效力,貴行仍得以契約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
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履行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
貴約人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除法律有規定之外(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或其他專屬管轄之規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各約款所使用之標題僅為方便之目的,其不應影響本契約各約款之實質意義及其解釋。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貴行及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
立約人茲向貴行申請新增/終止委託轉帳代繳各項款項時,適用委託轉帳代繳款項約定條款:
立約人委託貴行代繳各項款項,應以書面或透過自動化設備、網路或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申請。 如因約定內容不全、錯誤或其他原因,致貴行無法辦理轉帳,則一切責任概由立約人負責。
立約人申請轉帳代繳各項款項,同意自貴行接受委託,洽請代繳單位同意並完成建檔手續之月份起開始轉帳,在手續尚未完成前,各月份之費用均由繳款人/投保(提繳)單位自行繳納。
貴行應根據立約人申請約定事項,洽請代繳單位每月分批將立約人指定代繳之各項款項單據(包括收據聯及對帳聯或通知聯)或媒體送交貴行,貴行即依指定日(或契約約定日期)自立約人指定之存款帳戶餘額內逕行撥付彙總轉交代繳單位。
立約人委託貴行代繳各項款項,應先指定扣繳之存款帳戶並需每期預存酌量款項備付。扣繳時若帳戶餘額不足支付應繳費用,且該帳戶已申請開放質借功能或與貴行訂有透支契約者,系統將逕行動用質借或透支額度。
立約人委託代繳之各項款項限繳日期,係依代繳單位所規定,如指定帳戶因存款不足(次數係依各代繳單位所規定)或存款遭法院扣押或其他事故致無法代繳時,亦或未終止委託前自行結清無法代繳而退據者,貴行得逕為終止代繳之委託,其因此所致之損害,概由立約人/投保(提繳)單位自行負責。
立約人擬在貴行另行指定轉帳代繳帳戶時,應以書面或透過自動化設備、網路或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註銷原委託約定及重新申請;並同意自貴行受理變更,及洽請代繳單位完成更檔之月份起,由新帳戶代繳。
立約人委託代繳各項款項,在未終止委託前,不得藉故拒絕繳納,否則因此而致繳款人/投保(提繳)單位需負擔滯納金時,概由立約人負責。
貴行在代繳各項款項收據聯所蓋印戳與各代繳單位收款印章具同等效力。受託繳訖各項款項收據聯,由立約人於兩個月內自行來行領取。
立約人委託代繳各項款項之用戶編號或號碼,倘貴行接獲代繳單位改號通知時,立約人同意貴行以新編號或號碼發生之費用,繼續自立約人存款帳戶逕行撥付代繳。
立約人對所繳各項款項之內容如有疑問時,應直接向有關代繳單位查詢洽辦,立約人如有住址遷移、電話過戶、停用等變動事項,應即向各有關代繳單位辦妥應辦之各項手續並通知貴行,其因未辦妥各項手續而招致之損失及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立約人委託代繳各項費用後,不因存款帳戶印鑑遺失或變更而失其效力,其機關或法人組織、負責人等變更者亦同。
立約人或貴行皆得隨時通知終止委託約定,立約人擬終止委託時,應以書面或透過自動化設備、網路或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申請約定終止,並應於停止扣繳月份兩個月前申請辦理;自貴行接受註銷委託,並洽各該代繳單位完成更檔之月份起,終止以該帳號轉帳代繳。其因註銷委託而致繳款人需負擔滯納金時,概由繳款人/投保(提繳)單位負責。
立約人指定之轉帳代繳帳戶為支票存款帳戶者,倘因扣繳各項款項而致存款不足,發生退票情事,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本約定書未約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
如立約人指定之存款帳戶存款餘額不足而未如期補足或其他可歸責於立約人之原因,致不能如期支付帳款,貴行並無代為通知、付款、抵扣或墊款之義務。且因此而產生之違約金、循環息及其他費用,均由立約人負責支付。
如立約人因辦理自動轉帳扣繳致動用帳戶質借或透支功能,而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費用,均由立約人負責支付。
立約人同意確保貴行不致因擔任立約人之付款代理人而負擔任何費用或遭受任何損失,倘授權貴行因此發生任何費用或遭受任何損失,立約人當立即如數償付貴行。
立約人如欲變更扣繳款帳號、金額或撤銷委託時,需另填書面資料通知貴行信用卡事業處。
如正卡人及附卡人所有卡片停用,並繳清所有應付之各款項,原授權之自動轉帳約定即失效。
茲因立約人於 貴行配合往來之證券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公司)買賣其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商品,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國內外有價證券(含信用交易)或委託申購證券等,特就應付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代收代付)買賣證券款項、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其相關費用(含手續費、處理費等)或向證券公司收取買賣證券款項,而委託 貴行辦理有關事宜者,同意下列約定條款。
本帳戶與貴行一切往來事項及取款事宜,皆以立約人本活期性帳戶(以下稱連動帳戶)之原留印鑑為憑,無須另立印鑑卡;另立約人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授權貴行得優先償還連動帳戶質借本息。
證券公司所編製之「交割清、憑單」、「公開申購配售處理費代收清單」、「有價證券認購價款代收清單」或「明細表、轉匯通知」內容,其正確性與真實性 貴行不負認定之責;或立約人對買賣證券應收、應付金額或參加申購處理費或認購價款有爭執,願由立約人負責與證券公司處理,除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外,概與 貴行無涉。
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核定,立約人與證券公司間得以劃撥方式收付(或證券公司代收付)之款項,立約人均委託 貴行依相關規定辦理。
立約人同意依 貴行所訂方式,由立約人或授權 貴行自動轉帳申購基金、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項目,立約人知前述各項申購及投資之損益風險並由立約人自負,概與 貴行無涉。
若因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辦理撥帳時, 貴行得俟故障排除或不可抗力之事由消除後,再辦理轉帳。
立約人向 貴行辦理開戶,對於開戶契約內容,已於合理期間審閱並確實明瞭,如遇 貴行修改有關轉帳金額或次數之限制,費用計收或其他約定時,經 貴行揭示張貼於營業場所/網站公告後生效。
立約人同意 貴行在經營主管機關核定承辦之業務等特定目的下,得依相關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個人資料,並提供予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與 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立約人個人資料。
立約人同意於證券公司進行相關交易期間,不得自行結清於 貴行開立之本帳戶、證券連結交割款帳戶及約定存款帳戶;立約人終止與證券公司之交易往來時, 貴行經證券公司之書面通知,始得辦理本帳戶、證券連結交割款帳戶及約定存款帳戶之銷戶手續。
立約人如欲終止與 貴行證券交割委託之交易往來或變更本帳戶、約定存款帳戶時,應以書面為之,且經 貴行確認並同意後始生效力,惟於終止生效前已發生之交易仍屬有效。
立約人於證券公司開立證券帳戶,並委託 貴行辦理證券交割作業者,本帳戶、連結證券交割款帳戶及約定存款帳戶將與該證券帳戶連結,以處理相關委託事宜。
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茲向 貴行申請黃金存摺開戶往來,並聲明願遵守下列條款:
新臺幣及美元計價黃金存摺,分別以1公克及1盎司(31.1公克)黃金為基本掛牌單位。由 貴行每一營業日掛牌揭示買進和賣出價格。
立約人辦理定期投資/到價買進黃金存入本帳戶者,各項事宜悉依 貴行「黃金存摺定期投資申請書暨約定書」/「黃金存摺到價買進申請書暨約定書」辦理。
立約人辦理轉帳,應持存摺並填具「黃金存摺轉帳憑條」,簽蓋本帳戶原留印鑑後向 貴行各營業單位辦理將黃金轉帳至本行其他同幣別計價黃金存摺帳戶。
立約人對於存摺、原留印鑑應自行分開妥慎保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盜或其他情事,立約人應立即向 貴行各營業單位辦理或依其他規定方式辦理掛失止付或變更手續,在 貴行受理掛失止付或變更手續尚未辦妥前,如印鑑、存摺係為真正, 貴行不知情而發生黃金已被回售、提領黃金現貨、轉帳或其他處分時,其損失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悉依 貴行收費標準計收。立約人並同意 貴行得視業務需要調整所定之收費標準或內容,逕公告於 貴行營業廳明顯處或於網站上公開揭示。手續費以美元計費者,以透過立約人本人於 貴行開立之外幣活期性存款帳戶繳納為限。
申辦新臺幣/美元計價黃金存摺之立約人其網路銀行交易指定新臺幣/美元帳戶應為立約人本人於 貴行開立之新臺幣/外幣活期性存款帳戶(排除支票存款),且須於本行留存e-mail,始能於網路銀行進行交易。
本帳戶餘額為零,且無定期投資/到價買進約定者得結清銷戶。立約人攜帶存摺及本帳戶原留印鑑至 貴行各營業單位辦理。
存摺內頁編有連續號碼,立約人不得撕去或自行填寫塗改,存摺上所載支出存入明細或結存餘額若與 貴行記錄之實際交易資料不符時,除能證明 貴行電腦記載有誤外,均以 貴行帳載資料為準, 貴行並得將存摺之記載更正之,立約人不得自行塗改。
存摺內所記載單價資料係每筆交易之價格,並不代表本帳戶內黃金餘額之價值。
本帳戶表彰之權利不得轉讓或質押予第三人,亦不得向 貴行辦理質押借款。
立約人如有經 貴行或任何人提起訴訟或受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有疑似洗錢不法使用及其他法律處分等情事時, 貴行得不另行通知逕行終止本約定,立約人申請給付時, 貴行有權依法處理,立約人絕無異議。
立約人在 貴行所登載之基本資料(包括姓名、生日、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通訊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應以本次開戶所填之申請表資料為準,並同意由 貴行自動更新立約人原於 貴行登記之相關資料。
立約人同意以最近開設之帳戶所載通訊地址或立約人留存於 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變更,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並同意依變更後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變更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時, 貴行仍以上開之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或立約人之電子郵件信箱伺服器未被退回,即視為已送達。
如因 貴行作業錯誤致發生誤入黃金數量至立約人黃金存摺帳戶或溢付回售之款項至立約人與 貴行約定入帳之存款帳戶之情事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逕予更正。
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委託人)與玉山銀行(以下簡稱受託人)約定,受託人依「玉山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總約定書」(以下簡稱本約定書)為委託人辦理國內共同基金/外國有價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外國債券、外國認股權證、外國存託憑證、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境外基金、外國證券化商品等, 以下均簡稱外國有價證券)/以債券方式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以下均簡稱境外結構型商品)/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之其他商品或依法得為受託投資之標的等諸項投資事宜,委託人聲明願遵守下列條款:
本約定書之信託目的係委託人將其財產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就該信託財產為受益人之利益及依委託人所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信託財產,並以受託人名義代委託人與交易對手進行投資於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之國內共同基金、外國有價證券、境外結構型商品、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之其他商品或依法得為受託投資之標的,並為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委託人所交付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應依受託人特定金錢信託交易申請書(含預約交易,以下統稱申請書,以受託人所提供或規定之格式為限)、電話(含人工或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雙方事先約定方式辦理,並以經受託人同意收受者為限。
本約定書之存續期間,係自委託人依申購書或其他約定方式所示將第一筆信託財產交付與受託人時起,至依本約定書所約定終止事由發生日止。
受託人對於委託人/受益人就本約定書所涉及之各項往來、交易資料等,除與委託人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委託人或受託人辦理本約定書項下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之稅務處理,悉依中華民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相關法令如有修正,依修正後之規定處理。
委託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上列條款並確認受託人已詳細說明本約定書之相關內容;委託人亦已完全明瞭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書相關內容,且取得與本約定書完全相符之委託人收執聯,始蓋原留印鑑或依受託人規範之電子化服務方式同意確認。日後各投資標的之相關文書,委託人確實瞭解應於合理期間自行審閱完畢,以確保自身權益。
委託人茲就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之運用及其他事項,以電話(含人工或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化服務方式指示受託人,並就所選定之服務方式,同意下列各相關契約條款:
茲為簽署「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總約定書」,委託人聲明瞭解並同意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且主動通知受託人關於行員違反下列事項之行為。受託人嚴格要求本行行員應遵守事項如下:
註:1. 各項費用依本行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為準。
2. 本收費標準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英文文本出現歧義時以中文為準。
(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計收)
註:各項費用依本行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為準。